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代提取业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代提取业务,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因资金不足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为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人须具备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须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4.申请人须按照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2.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申请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收入证明。
5.其他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3.申请人按照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4.申请人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押金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支付押金。申请人只需按照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六、违约责任
1.申请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按照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
3.如有疑问,请咨询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